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,嚴格員工的請、銷假手續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請假。
二、員工請假須事先辦理手續,非特殊情況不得打電話、發短信請假。不請假、超假不歸或事后請假按曠工處理。
三、員工請假按天數扣發相應工資。
四、員工請病假、婚嫁須持相關證明。
五、關于請假天數的規定。
鑒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,一線員工實行輪休制,員工請假天數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。
員工請事假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3次或4天,連續兩個月內請假5次以上或因頻繁請假影響工作開展的調整工作崗位。
單次請假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7天,單月或單次請假(含續假假期)超過14天的不保留工作崗位,不享受當月應發福利待遇。單次請假超過20天的自行承擔當月“五險一金”費用。
年內請假累積超過60天的予以勸退或辭退。
六、員工請假后需續假的,應在假期結束1日前到公司辦理續假手續,待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。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。
七、各級、各崗位管理人員對員工假期的審批權限。
1、員工請假1-2天,由大隊負責人審批。請假3-6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,請假7天以上(含7天)報總經理審批。
2、機關員工請假1天報部門負責人審批,請假2-3天報綜合部審批,請假4天以上(含4天)報總經理審批。
3、業務大隊副大隊長以上人員請假報總經理審批。
八、請銷假程序。
1、請假人填寫請假審批單。
2、根據請假天數報相關領導審批。
3、將審批單發送或送交綜合部備案。
4、假期結束后持請假回執單到公司銷假。
九、請假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《人事管理規定》進行處理,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《員工獎懲辦法》、《責任追究制度》進行處理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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